(2015)千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何振华与吕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华,吕亮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011号原告何振华,男,汉族,农民。被告吕亮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华诉被告吕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振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振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何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