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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敬福与被执行人刘长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福,刘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马敬福,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长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敬福与被执行人刘长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长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056.00元。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刘长奎将执行款10056.00元交付至本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