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宏、邹碧薇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宏,邹碧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吴宏,农村居民。申请人邹碧薇,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吴宏与邹碧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宏与邹碧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1日经谷城县司法局石花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邹碧薇受伤医疗费用由吴宏一次性支付约100000元。二、吴宏一次性支付邹碧薇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康复美容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0000元。三、邹碧薇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主张权利。四、吴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邹碧薇赔偿款21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