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青雅与吴振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青雅,吴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周青雅。被执行人吴振坤。周青雅与吴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青雅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吴振坤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处置了被执行人吴振坤的房屋后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周青雅135120元,现被执行人吴振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青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1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