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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丹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丹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晓鹏,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恒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