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汪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小名大牛),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3年4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博扬、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辩护人罗博扬、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汪某到唐山市丰润区做生意,陆续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及网上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LYC”、“ZWZ”、“HRB”、“SKF”等品牌的轴承,欲在唐山市丰润区天明物流中心21-23号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汪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LYC”、“ZWZ”、“HRB”、“SKF”等品牌的轴承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被告人汪某处扣押的“LYC”、“ZWZ”、“HRB”、“SKF”等品牌的轴承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唐山华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库存的“LYC”轴承7427元、“HRB”40501.2元、“ZWZ”轴承35258.40元、“SKF”轴承219109.87元,共计价格302296.47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应按照对扣押物品进行的价格鉴证结论,汪某涉嫌销售的假冒品牌轴承价格为296273.72元计算;涉案物品没有销售,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罗博扬、高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事实未完全调查清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鉴定,目前无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只能由注册商标持有人作出鉴定。而本案涉案物品真伪鉴定从形式上看,不能客观甄别所扣押涉案商品真假。二、量刑方面:首先,本案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再次,被告人汪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汪某愿意积极筹措资金缴纳罚金,恳请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汪某到唐山市丰润区做生意。2013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汪某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及网上购进的“LYC”、“ZWZ”、“HRB”、“SKF”等品牌的轴承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从被告人汪某处扣押的“LYC”、“ZWZ”、“HRB”、“SKF”等品牌的轴承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汪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而欲在唐山市丰润区天明物流中心21-23号对外销售。经唐山华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汪某库存的“LYC”轴承价值7427元、“HRB”轴承价值40501.2元、“ZWZ”轴承价值35258.40元、“SKF”轴承价值219109.87元,合计价值302296.47元。经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汪某涉嫌销售的假冒品牌轴承价值为:296273.72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汪某的供述,我从2009年经营轴承业务后就开始陆续购进假冒品牌的轴承进行销售。有TCC(阜阳轴承)、HBR(哈尔滨轴承)、TNB(天马轴承)、LYC(洛阳轴承)、ZWZ(瓦房店轴承)、瑞典SKF、日本NSK,这些轴承都是从山东烟店一些轴承的小生产厂家进的,都是我从互联网上查找的他们的联系方式,然后打电话和他们联系购买的。都是卖家通过物流将这些轴承送到唐山或者丰润,然后我再去取,同时把货款支付给物流车司机。不同的品牌和不同的型号价格都不一样,但都低于这些品牌正规厂家生产的市场价格。我一般都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10个点左右的利润进行销售,但不管加多少利润也是比这些品牌正规厂家生产的轴承市场价要低。我联系购进轴承是以我小名“大牛”的名义,发货包装上写“大牛”。2、证人姚某的证言,我的长途客车跑河北唐山至河南长垣的往返,车主是我。今天下午5点半左右,我在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的天天发联运站拉的轴承,这些轴承是天天发联运站的老板魏庆发托运的。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临清市烟店天天发联运站(老魏唐山专线)、汪某销售记录复印件。4、LYC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LYC”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HRB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营业执照。6、SKF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7、ZWZ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8、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实汪某售疑似假冒LYC品牌的轴承系假冒LYC产品。9、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别证明,证实汪某销售带有“ZWZ”注册商标的伍拾捌种型号的轴承268套,并非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系假冒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10、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证实汪某各型号轴承,经我公司技术人员鉴定为:假冒哈轴“HRB”产品。11、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证实在汪某处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进行了分析。经过我公司的抽样鉴定,所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12、唐山华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唐华信(2014)会鉴字第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汪某轴承库存金额合计631152.21元,其中ZWZ轴承35258.40元,SKF轴承219109.87元,HRB轴承40501.20元,LYC轴承7427.00元,其他轴承328855.74元。13、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唐价认鉴字(2014)20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商品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汪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部分罚金,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德银审判员 刘秋红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