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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城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云军、张玲玲与张玲玲、许枝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军,张玲玲,许枝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杨云军,市民。委托代理人钱东,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玲,农民。被告许枝上,农民。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钱小倩,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军与被告张玲玲、许枝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云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玲玲、许枝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杨云军负担(原告已预交75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审 判 员  周 衡人民陪审员  汤 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