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兰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景芝与潘廷胜、李庆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景芝,潘廷胜,李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保字第398-1号申请人王景芝。被申请人潘廷胜。被申请人李庆香。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临兰保字第3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潘廷胜、李庆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文体区38号楼号的房产一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潘廷胜、李庆香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文体区38号楼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洪 展审判员 王 建 军审判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