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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紫华诉被告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紫华,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朱紫华,女,住辽宁省营口市。委托代理人:杨芳,女,住辽宁省营口市。被告:孟良,男,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112号。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紫华诉被告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紫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紫华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朱紫华负担。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