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凌建华与郭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建华,郭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15号原告:凌建华。委托代理人:﹤strike﹥临安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strike﹥。被告:郭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建华诉被告郭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建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成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