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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商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与山东家庭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208-1号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其,总经理。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奉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16XXXXXXXX1上的存款冻结140000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16XXXXXXXX1)上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秀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