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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永商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吕巧波、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巧波,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3848号原告:吕巧波。被告: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英俊。被告:范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巧波与被告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巧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44元,由原告吕巧波负担。审 判 长  应志标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人民陪审员  朱晓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