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吕巧波、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巧波,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3848号原告:吕巧波。被告: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英俊。被告:范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巧波与被告永康市御林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范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巧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44元,由原告吕巧波负担。审 判 长 应志标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人民陪审员 朱晓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