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张某甲,华北石油随矿家属。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华北石油油建一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