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辉与邵竹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杨辉,市民。被执行人:邵竹义,市民。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菏牡民初字第118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邵竹义名下的鲁R-×××××号轿车一辆,现因当事人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竹义名下的鲁R-×××××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美英FEF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