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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银伟与诸城新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伟,诸城新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李银伟。被告诸城新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翠翠。委托代理人李焕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银伟与被告诸城新纺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清河审 判 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郁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