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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民一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翟学功、翟广民与原审被告王志强、翟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学功,翟广民,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学功,住白山市。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广民,住白山市。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强,住白山市。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桂芳,住白山市。原审原告翟学功、翟广民与原审被告王志强、翟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白山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