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金港装饰城有限公司、石恒平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金港装饰城有限公司,石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港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高港区扬子江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姚立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文祥,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石恒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金港装饰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恒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广商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泰州市金港装饰城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扬广商初字第0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