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63号申请人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德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仲,该公司董事长。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0979.91元(其中本金1449049.92元、违约金217357.49元、诉讼费5454.50元、执行费1911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