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存华与段伟、王新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伟,张存华,王新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伟,邢台市桥东区巴贝拉餐厅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存华。委托代理人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新朝。上诉人段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存华、原审被告王新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张存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立新、原审被告王新朝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段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段伟负担。审判长 武丽萍审判员 孙士英审判员 史勤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勇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