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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存华与段伟、王新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伟,张存华,王新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伟,邢台市桥东区巴贝拉餐厅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存华。委托代理人崔立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新朝。上诉人段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存华、原审被告王新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张存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立新、原审被告王新朝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段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段伟负担。审判长  武丽萍审判员  孙士英审判员  史勤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勇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