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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县环境保护局与陕西能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县环境保护局,陕西能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高陵县环保局)。住所地:高陵县鹿歌路。法定代表人李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欣,该局综合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利飞,该局综合科监察员。被执行人陕西能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泾渭镇。法定代表人刘虎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陵县环保局与被执行人陕西能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13)高行执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陵县环保局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能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院(2013)高行执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