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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雄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58号罪犯刘雄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7日作出(2012)金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雄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2)浙金刑一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雄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雄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雄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雄强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