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商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姚红雨与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雨,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569号原告姚红雨,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小区北区**号楼***号。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小区北区**号楼***号。被告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镇政府院内,实际办公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刘中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海燕,女,1978年4月8日出生,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南区4号楼5单元301号。原告姚红雨与被告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姚红雨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红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姚红雨负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