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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创维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创维门窗有限公司,王志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75号原告兰州创维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王道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强,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玉斌,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国,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维斌,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创维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创维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