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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治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17号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2007号,组织机构代码73003646-X。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亚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