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晓龙诉罗喜兵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龙,罗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龙,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喜兵,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李晓龙诉罗喜兵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制发(2014)南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生效后,因义务人罗喜兵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晓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罗喜兵于2015年1月16日将执行款10000元交清,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国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绍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