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嵇发宏与贾后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发宏,贾后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嵇发宏。被告贾后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嵇发宏与被告贾后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嵇发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发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嵇发宏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荣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