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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XX与陈国金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XX。被告:陈国金,系武汉市汉阳区正大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国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国金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在均在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南湖村,应由有管辖权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南湖村,原告XX亦同意将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国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