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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倩;李海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699号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豪平。委托代理人傅文。被告李倩。被告李海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倩、李海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荣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