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安远县龙盛昌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远县龙盛昌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安远县龙盛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工业园****栋。法定代表人张赵龙,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安海镇前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金垵,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安远县龙盛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盼盼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熙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