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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5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叶建斌与卢方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斌,卢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508-3号申请执行人叶建斌。被执行人卢方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斌与被执行人卢方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于2014年8月29日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卢方永所有的坐落在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20幢1101室(预告登记证明号:杭房预西字第11117790号)的一处房产,被执行人卢方永银行账户已扣划,被执行人卢方永在浙XX正担保有限公司80%股权已冻结,被执行人卢方永在本市住建、土地无财产登记,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你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卢方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有什么看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50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