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民诉前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振泽与仲惟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泽,仲惟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诉前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李振泽,男。被申请人:仲惟巍,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被申请人仲惟巍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李振泽在三十日内未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仲惟巍所有的吉ED****号五菱面包车的扣押。审 判 长 牛俊涛审 判 员 鲁 旭代理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