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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民诉前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振泽与仲惟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泽,仲惟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诉前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李振泽,男。被申请人:仲惟巍,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被申请人仲惟巍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李振泽在三十日内未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仲惟巍所有的吉ED****号五菱面包车的扣押。审 判 长  牛俊涛审 判 员  鲁 旭代理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