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道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七跃山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七跃山林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王道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王道安,男,生于1953年8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眭庭方,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七跃山林场,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组织机构代码:21395256-6。法定代表人钟发明,该林场场长。原告王道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七跃山林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静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道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道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安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