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鼎安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鼎安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1056号申请人北京鼎安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14号。法定代表人王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志文,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法定代表人李欣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沫琪,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鼎安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鼎安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请求确认其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9月2日签订的《土方分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鼎安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鼎安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确认其与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9月2日签订的《土方分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北京鼎安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军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瀮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