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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董传亮与张瑞红等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亮,张瑞红,陈景民,陈永凤,陈玉国,陈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76号原告董传亮,男,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瑞红,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景民,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永凤,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国,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景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少民,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青法谭民初字第2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景伟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查封、扣押、冻结。审 判 长  江海波人民陪审员  郝俊苓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