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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董友瑞与杜爱娥、刘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54号原告董友瑞。被告杜爱娥。被告刘瑞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友瑞与被告杜爱娥、刘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友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