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袁傍祖、郭克妹、李永南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袁傍祖,郭克妹,李永南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元美路华凯广场*座****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曾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雄,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傍祖,男。委托代理人:唐金秀,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克妹,女。委托代理人:唐金秀,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永南,男。上诉人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一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李永南的户籍所在地是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李永南是本案主要责任承担者和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反担保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南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东莞市百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贾鸿宾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