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耿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楠与梁建明、胡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梁建明,胡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楠,居民。被告梁建明,居民。被告胡艺荣,居民。原告李楠诉被告梁建明、胡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楠、被告梁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楠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9月26日、2013年1月25日,被告梁建明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二被告至今未还款。二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建明辩称:原告的主张是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艺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2013年1月25日,被告梁建明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两张,借据载明:“今借到,今借李楠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梁建明,借款日期2011.09.26号上午,电话182××××6825”、“今借到,今借李楠叁万元整(30000),借款人梁建明,借款日期2013.1.25号,电话183××××3105”。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梁建明、胡艺荣于1994年5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梁建明陈述、借据、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楠与被告梁建明作为自然人之间借贷现金,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李楠为出借人,被告梁建明为借款人。原告请求被告梁建明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胡艺荣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建明、胡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楠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梁建明、胡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0)。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光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