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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玉春申请执行广元市广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春,广元市广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44号申请人王玉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劳人仲案(2012)1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广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66元(其中本金10206元、债务利息1307元、执行费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 程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