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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浙江裕鑫聚磐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裕鑫聚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25-2号原告:浙江裕鑫聚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和畅路89号。法定代表人:陈漫。委托代理人:寿均华、徐宇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一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裕鑫聚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裕鑫聚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裕鑫聚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鑫聚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依法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浙江裕鑫聚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幼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