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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汪根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根炎,徐结保,潜山县金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汪根炎,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结保,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瓦工。被执行人潜山县金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义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结保、潜山县金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8911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