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汪根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根炎,徐结保,潜山县金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汪根炎,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徐结保,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瓦工。被执行人潜山县金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义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结保、潜山县金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8911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齐文生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