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明刚诉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麦贤悟、苏堪光、麦笃劝土地行政赔偿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刚,东方市人民政府,麦贤悟,苏堪光,麦笃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13号原告杨明刚,男,汉族。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市市长。第三人麦贤悟,男,汉族。第三人苏堪光,男,汉族。第三人麦笃劝(又名麦笃勤),男,汉族。原告杨明刚诉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麦贤悟、苏堪光、麦笃劝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明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刚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明刚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刚代理审判员 高玉萍代理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