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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兵儿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兵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兵儿,男,1983年3月16日生,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兵儿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兵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兵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兵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兵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兵儿撤回上诉。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旭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