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纪某申请执行纪某、纪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纪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纪某,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纪某,女,198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执行纪某与纪某、纪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的赡养费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经审查,申请人主张的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的赡养费,二被执行人已经给付完毕,给付方式为二被执行人将赡养费给付到申请执行人居住的托老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主张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树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