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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金风与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风,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风。被执行人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魏国庆,董事长。王金风诉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金风34960元。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金风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国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青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