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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夏付华与被执行人龚玉林、周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付华,龚玉林,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夏付华。被执行人龚玉林。被执行人周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龚玉林、周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玉林、周建银行存款18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建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