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9-30
案件名称
杨军营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军营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军营,男,生于1984年11月12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开封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4年5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军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军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杨军营购买了开封县范村乡刘寨村姚某、韩大垒、韩某2三家土地共计19.18亩,在未经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购买的土地上以打浆抽沙的方式挖沙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杨军营非法占用耕地挖沙占地总面积为19.18亩,其中耕地15.1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并已造成15.15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14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军营到开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军营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韩某1、姚某、韩某2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投案自首证明,开封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现场勘测笔录、破坏耕地鉴定申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开封县范村乡许墩村村民杨军营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造成耕地破坏鉴定申请的批复、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军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军营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杨军营从轻处罚。开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杨军营适合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军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庆霞审 判 员 高国拴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