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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江道勇诉安徽高洁纸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道勇,安徽高洁纸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江道勇,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曹书明、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高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范庆珍,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江道勇诉被告安徽高洁纸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道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高洁纸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江道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道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