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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马某某,女,土族,生于1985年9月15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20日。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依法登记结婚,俩人均系再婚,结婚时双方各自带有一个孩子,婚后双方再没有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但第二年开始,被告常耍脾气,动不动因家务琐事对原告进行打骂,尤其是其酒后更是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打骂,而且被告心眼很小,原告根本不能与外人打电话。就在4个月之前,被告因小事殴打原告后,原告只好离家出走至今。现我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被告与前妻之女李某甲(6岁)由被告抚养,我与前夫之子李某乙(8岁)由原告抚养,三、婚后共同财产砖木结构房屋8间,依法分割,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她说的我俩结婚及婚前各有一个孩子的情况属实。2014年8月份原告离家出走到现在,她的婚前孩子是男孩李某乙(生于2006年2月6日),我的是女孩李某甲(生于2008年8月21日)。我的意思是我俩房子也盖起来了,俩人不离婚,回去好好过日子。通过原、被告陈述本案存在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针对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及结婚证两本,孩子李某甲、李某乙的身份证明各一份。主要内容和证明方向为原、被告及子女身份事项,双方登记结婚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能客观地证明了原、被告身份及登记结婚情况,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2年12月17日在乐都区寿乐镇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2014年8月份,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再婚时原告有一子李某乙(生于2006年2月6日),被告有一女李某甲(生于2008年8月2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只要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学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