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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毛为、胡加德与胡加德、杨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为,胡加德,杨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0054号原告:毛为。被告:胡加德。被告:杨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为与被告胡加德、杨琴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加德、杨琴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0元,由原告毛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