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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天合与高廷臣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王天合,男,生于1957年8月6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男,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特别授权。被告高廷臣,男,生于1960年5月29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合诉被告高廷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